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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遭受家庭暴力的认定及需要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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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遭受家庭暴力的认定及需要提供的证据

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人身保护令,以免自身及家人遭受伤害。

以下证据可以作为认定存在家庭暴力或家暴现实危险性:

(一)当事人的陈述;

该项陈述属于言辞证据,必须客观,如属于虚假称述,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家暴的证据。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是法院认定是否存在家暴的直接性证据,可以据此直接做出人身保护令,也是受害方主张离婚,以及人身赔偿的直接性证据。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该项证据相比较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言,往往是在初次家暴情节轻微,以及受害人予以谅解的情况下做出的。通常还需要结合受害人伤情、就诊记录等予以证明家暴事实。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该项证据首先要求是被申请人,也就是家暴实施者亲笔书写或者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一般要求有实施家暴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悔过或者保证的内容。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该项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不能有任何编辑、修改。而且通常要提供录制的原始载体。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这项证据同样不能有任何编辑、修改。而且通常要提供录制的原始载体。而且不能存在删减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该项证据要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其他证据结合使用。单纯的诊疗记录,在被申请人否认家暴事实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家暴事实。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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