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律师: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屋转移给配偶的,可予以撤销
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诉讼实务中,夫妻一方负有大量债务时,往往通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归对方所有,而将债务留给负债方,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这种情况下,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或其他财产,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或其他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因素;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如该笔债务确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单方面举债,且该笔债务确系个人消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该笔债务系个人进行打赏、挥霍性消费的,则该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配偶不负有偿还义务。这种情况下,配偶一方应当在债权人起诉之前,就该笔债务提起确认之诉,既确认该笔债务为负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如经法院判决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则未负债一方不负有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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