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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与村集体具有实质关联性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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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与村集体具有实质关联性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是否与村集体具有实质关联性,既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纠纷是近几年诉讼中常见的案件类型,特别是在村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中,村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成为纠纷的核心。

2025年5月1日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村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进行了明确,但在诉讼实务中,但也存在一定误区,需要厘清。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的:“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曾经是村集体成员,而且目前依旧在村集体生活居住,就是村集体成员。这种观点在城中村改造征收中非常常见。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上述规定的核心在于:“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也就是,该居民要与该村集体具有实质关联性,也就是以该村集体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通俗的讲,就是依靠村集体土地等财产生活。包括耕种土地、获取村集体经营财产收益等。

对于户口已经由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不再依靠村集体财产生活,或者在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情形的,哪怕依旧在村集体中居住生活,也不再具有该村集体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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