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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恋爱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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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恋爱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

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互相给予对方财物礼物,属于人之常情。但在双方分手时,恋爱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否应当返还呢?这需要结合诉讼实务,进行分析。

一、恋爱期间,双方日常的小额开支及给对方的价值较小的礼物属于赠与,分手时不负有返还义务。

恋爱期间,双方基于交往,增进感情发生的吃饭,旅游及其他日常开支,一方为表达爱意,赠与对方的价值较小的礼物。都属于赠与。至于数额多少属于“价值较小”,法律并没有直接的规定,需要结合所在地区消费水平,个人收入水平而定。

二、带有象征意义数字的转账,通常视为赠与,分手时一般也不负有返还义务。

一般情况下,例如520,1314,214等带有表达爱意的数额,以及对方生日时的转款,视为赠与。但这里要强调一点的是。这些带有象征意义的数额大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人们的通常认识。各地法院认定时也不相同。同时,即便是数额较大,但带有上述象征意义,比如52000,131400,在经济发达地区,依旧有可能被认为是赠与。

三、数额较大或者明确表示借贷、借用的钱款、财物,以及一方直接索要的大额财物,通常属于借款或者不当得利,如一方主张返还,通常会得到支持。

这里的数额较大,通常情况下是以千计

四、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车辆及价值较高的其他物品,属于双方按份出资,分手时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这种情况下,属于双方的按份共有。依据分手时财产的现价值,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谁取得财产,谁就给对方进行相应比例的折现。

五、带有明确的以订婚、结婚为目的大额支付,通常属于彩礼。应当返还。

这里的彩礼,通常是指按照民间习俗给对方的“首饰项链”等“三金”,以及财物。如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分手,或者虽然领取结婚证,但确未共同生活,则应当返还。但具体的返还比例,需要依据分手的原因,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当时习俗等因素而定。

六、一方以占有财物为目的,以婚恋手段进行大额财产的索要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应当报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以婚恋手段进行的诈骗行为,与恋爱财产纠纷的区别,就在于一方是否以占有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以婚恋为目的。如一方在已经结婚,同时交往多名异性并索要大额财物的行为。都属于诈骗,应当报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反之,双方仅以感情不和导致分手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就属于普通的婚恋财产纠纷,应当由双方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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