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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新公司法实施后股东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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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条文修改的核心在于加强了对股东出资及其责任的强制性规定,新公司法实施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公司风险防范:

1、设定合理的公司注册资本及最长不超过5年的出资期限

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这属于法定最长缴存期限。基于此,设立公司时,要依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设定合理的注册资本,避免因无法完成出资导致被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公司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而且注册资本显著超过公司目前的规模,建议公司先减资然后修改出资期限。

同样,如未完成5年内完成全部出资的义务,或者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董事会是有权利限制股东的股东权利甚至剥夺股东资格的。所以如果股东认缴资本过高,应当及时进行减资,避免股东资格被剥夺。

2、确认一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具有实际出资的能力,并都已经全部如实出资,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即便是股东自己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完成了出资,但只要有其他股东没有出资,就负有连带出资的义务,这属于“无过错连带责任”,据此,之前“先入股后出资”、“垫资入股”等模式将存在极大风险。

3、定期查看公司会计账目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核实公司经营债务。

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据此,股东,特别是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中小股东,应当在参股之前以及在入股后,积极查阅公司财务,了解公司债务,对于大额入股,则需要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企业负债进行专门审计,避免风险。

4、股东完成出资后,务必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出资证明,并进行股东名册登记

新《公司法》要求出资证明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据此,对于已完成出资的股东,特别是对于已经实际出资,但未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东,务必要求出资证明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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