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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方式长期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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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长期用工超过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以主张与该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包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权利。

鉴于存在用工单位为规避自身用工风险及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采取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劳务外包。变相规避企业用工责任。劳务派遣应当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可替代性”的三性规定,连续用工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以“劳务派遣”变相长期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主张与该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具体需要准备以下证据:

1、在该单位上班的直接性证据,包括打卡记录、工服工牌、工作群聊天记录、完成的工作量。

2、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六个月的证据,包括工资发放证明、休假、调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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