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餐饮、健身等预先充值后消费类服务合同,因无法消费或者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可以主张该合同因无法实际履行解除并返还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
对于以“先充值后消费”的充值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服务内容、标准、以及消费者自身原因无法按约定完成消费的,构成合同僵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合同僵局的处理原则,即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终止合同,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导致的损失 。具体违约责任及返还比例,要扣除相应履约成本,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从公平和诚信原则角度综合考量,据此,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为前提主张解除合同。如合同中有类似“一经充值付款,不得退款”等条款或者约定的,上述约定限制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六条规定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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