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件中,受害人是否采取了合理有效的行为,阻止强奸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应当作为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以及强奸罪是否成立的依据。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是认定强奸罪成立与否的标准。诉讼辩护实务中,如何判断认定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往往缺乏有效的认定标准,强奸罪属于典型的“受害人主导型犯罪”,也就是说只要违背了受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就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与双方是否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只要违背受害人意愿发生性关系,无论双方是恋人关系、同居关系、甚至是处于离婚期间的夫妻关系,都有可能构成强奸,这类案件包括近期备受关注的大同“定亲强奸案”,法院都认定构成强奸。
据此,如何判断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作为强奸案件辩护的的关键,而受害人是否“有效阻止”强奸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应当作为认定是否自愿发生的依据。
这里说的“有效阻止”,是指受害人是否基于不愿意的主观意愿,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避免强奸及其结果的发生。例如,对于常见的恋爱期间、同居期间发生的强奸,受害人在强奸发生时,应当从受害人是否采取了脱离危险环境、是否采取呼救、哀求等自救方式,以及在强奸发生后,是否直接报警、是否存在向嫌疑人索赔等行为综合分析是否属于违背其意愿。
对于常见的“当时愿意、事后反悔”的强奸案件,应当结合案发生双方所处的具体环境,受害人是否具有“有效阻却”的条件及行为进行分析,对于受害人自愿以自己身份证件登记开房,发生性行为时未进行呼救、事前或者事后有无索要接受钱款等行为研判是否属于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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