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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公司债务中,可以追加未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及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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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公司章程及法律规定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最迟应当在5年之内完成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义务。这属于法定最长期限,未在此期限内完成认缴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完成补交。对于公司债务,应当以公司财产进行清偿。但对于因股东未完成认缴出资,或者存在过错导致公司无法清偿的,对于不能清偿部分,股东应当按照未出资比例及过错程度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在起诉公司的同时,起诉该股东,也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追加该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

这里需要强调一点,股东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也就是在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依据出资比例及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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