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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哪些人员不得担任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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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不具备相应履职能力以及对公司亏损、破产等存在重大过错的,在限定期限内不得担任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未满18周岁以及因疾病等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这里需要注意一点,除上述情形外,因其他案件被刑事处罚的,不影响担任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3、第4情形,是指个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侵害公司利益的,仅因经营决策失误或者经营风险等导致企业破产、清算的,不受影响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这里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经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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