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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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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出资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新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立后,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期限为股东出资的最长法定期限。股东未在该期限内完成足额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经催缴后仍未足额缴纳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最迟应当自公司设立之日起5年内连带完成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完成出资后,可以向未足额出资股东及其他股东按各自出资比列进行追偿。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依据现行诉讼事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及执行阶段,往往会追加未实际足额出资的股东为共同被告或被执行人,法院往往会判决未实际足额出资的股东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而依据上述规定,即便是已经完成足额出资的股东,未尽到对未出资股东的催缴义务,导致公司出资未足额认缴的,将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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