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药品管理罪要从是否同时具有违反的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的“行政危害性”,以及是否具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两个方面进行辩护。
妨害药品管理罪侵害国家药品管理秩序以及人体健康,也就是侵害了双重法益。
这里的药品管理秩序,不仅仅是指法律法规对药品研发、生产、销售全流程的的明确规定,也包括国家制定的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直至标准化生产流程等。这是由药品的特殊性质决定的。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具有导致人体健康遭受严重侵害的现实性危害,既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精神健康。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要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或者风险评估包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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