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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房屋买卖中的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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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设定了居住权,对于房屋抵押权也有新的变化,相应的,房屋买卖必须要核实房屋是否设定了居住权、租赁权以及抵押权。

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要以是否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为准。

1、民法典实施后,新设了居住权制度,由于居住权属于排他性用益物权,房屋一旦设定了居住权,在居住权确认的期限内,即便是房屋所有权人发生变化,房屋设定抵押等情形都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鉴于居住权的设定必须进行登记备案,据此,在房屋买卖时,必须要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设定了居住权。

2、房屋设定抵押时,务必要注意“抵押物价值补足条款”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的,抵押人权抵押财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超出部分债务由债务人承担。依据此条款,房屋买卖时,如该房屋存在抵押、或者抵押按揭贷款时,就必须要特别注意抵押贷款合同中是否存在“抵押物价值补足条款”。所谓的“抵押物价值补足条款”,常见于商业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中,简单的将,就是当抵押贷款的房屋不足以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对不足部分进行补足;在贷款人无法还贷,对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后不足以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要进行补足偿还。

该条款的核心点是将抵押物毁损、折价贬值的风险全部由贷款人承担,据此,在房屋抵押贷款中,必须对该条款予以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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