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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离婚时如何对婚后共同还贷房屋进行分割及其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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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对于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主张分割,但在确定房屋所有权时,要特别注意共同贷款人或者担保人身份的变更。

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款,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判决房屋归购买方所有,对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诉讼实务中,夫妻双方要么是共同贷款方,要么是贷款担保人。即便是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但该判决不改变双方在房屋贷款银行共同贷款人、担保人的身份,即便是房屋判决一方所有,在该方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依旧会要求另一方进行偿还。另一方同样负有还款责任。

据此,对婚后共同还贷房屋进行分割时,必须将取得房屋一方是否具有按期还款能力作为房屋分割的重要条件进行考虑,对于对方缺乏还款能力的,不宜主张房屋归其所有。

在法院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后,另一方应当及时主动地与房屋贷款银行联系,主张变更、撤销共同还贷人、担保人的身份。如银行不同意变更,则需要起诉银行主张变更,否则,即便在离婚后,一旦房屋贷款逾期,或者一方恶意拖延还款,另一方依旧面临被银行要求还贷,由此面临被纳入失信人或者诉讼的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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