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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单位犯罪在经济类犯罪中的辩护思路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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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施行双罚制,即除了处罚单位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由于认定单位犯罪后,对单位判处罚金,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较自然人犯罪轻的法定刑。在经济类案件中,可以以单位犯罪作为被告人从轻及减轻处罚的角度进行辩护。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单位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为:(1)、单位的整体意志、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2)、由单位全体决策人员共同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3)、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如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里需要注意的事,如直接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单位则为实施犯罪的工具或手段,不构成单位单位。只有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期间,经单位主要成员参与,利用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才构成单位犯罪。

在以单位犯罪进行辩护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找到单位犯罪的整体意志性的证据,也就是要经单位全体成员或者主要成员共同协商一致。

2、要利用单位为单位或者主要成员谋取非法利益。这里的主要成员,是指可以决定、控制单位经营、决策的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会计、出纳等实际参与单位经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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