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辩护思路及注意事项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应当依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从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一、无罪辩护思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款及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以下情形的 不构成本罪: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系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营决策权,也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
4.挂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变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循环、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单位犯罪中行为人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正常的履职行为,从事事务性工作,未提供实质性帮助
11.虽有介绍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
12.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3.交易双方不存在虚开的行为,介绍人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虽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罪轻辩护思路:
1.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构成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过高
4.属于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5.具有自首情节
6.具有从犯情节
7.认罪认罚
8.未遂
9.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
三、注意事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是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而造成税款流失的直接表现是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相应税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据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中,应当将是否用于抵扣、是否造成税款流失作为本罪的辩护核心。
其次,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本罪的最重要构成要件,这里的真实交易是指实际发生的交易,仅有签订买卖、购销合同、运输合同,而没有实质性交易的,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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