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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律师: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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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都属于议定或者酌情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实施以后,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做出了收紧、严格的规定,即只有具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的,才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国家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性法规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也就是法律法规条文明确的必须履行或者明文禁止的规定,除此之外,法律法规的指导性规定、行业规范、标准都不属于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解除的议定及酌定事由

合同明确约定了解除的情形,例如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当约定的解除事由具备时,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当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具有欺诈、隐瞒情形的、以及发生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成本过重的,均属于合同解除的议定或者酌情情节。这里同样需要注意一点,合同解除的议定或者酌情情节,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解除与否,取决于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以及是否有失公平。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点,无论法定事由、还是议定酌情事由,都不存在所谓的合同自动解除,合同解除只能向法院起诉主张,不存在单方面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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