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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刑事律师:诈骗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法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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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刑事律师:诈骗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法及注意事项

诈骗类刑事案件,应当在确认嫌疑人否构成诈骗的情况下,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嫌疑人从事犯罪时的地位及情节,确定合理有效的辩护意见。

应当首先结合案件事实确认嫌疑人是否构成诈骗。

法定的诈骗类刑事案件中的诈骗,是指嫌疑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欺诈等方式占有财物的行为。在分析嫌疑人是否构成诈骗时,要从嫌疑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目的,采取额的方法等方面综合判断。不是说只要占有公私财物就构成诈骗,也不能说只要采取采取虚构事实、欺诈等方式就属于诈骗,而是要将两者结合起来。在诉讼实务中,特别是在涉及网络犯罪的情况,诈骗罪往往与隐瞒掩饰犯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侵占公私财物犯罪存在高度相似之处。甚至与普通的民事纠纷中存在的欺诈、胁迫等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这就需要首先分析判断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对于虽然采取采取虚构事实、欺诈等方式,但不是以非法直接占有受害人财物为目的,而是以赚取差价、手续费、利息为目的,则有可能构成违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罪、如存在真实的合同,则有可能仅属于普通民事经济纠纷。据此,在诈骗类刑事案件中,应当首先分析确认嫌疑人是否构成诈骗。

2、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嫌疑人从事犯罪时的地位及情节,确定合理有效的辩护意见。

对于诈骗类刑事案件,往往具有集团化、公司化多人犯罪的特点,特别是在涉及互联网诈骗类犯罪中,往往存在上下游链条式、分工化等特点。据此,需要结合案件事实,确认嫌疑人从事犯罪时的地位及情节,确认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量刑轻重。对于不是组织策划、领导者、仅属于普通参与者,则属于从犯,量刑相对较轻,对于虽然参与了诈骗,但属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聘用身份进入公司,仅仅领取工资的嫌疑人,则有可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存在免于起诉或者缓刑的可能性。这就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以及嫌疑人从事犯罪时的地位及情节,确定合理有效的辩护意见。

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的注意事项

.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家属应当第一时间问询公安机关主办警官的办公电话、具体的办案单位、嫌疑人被羁押的场所等信息。然后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初步了解案件情况。这里特别强调一点,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进行,对于承诺进行所谓“花钱捞人、打探案情”的都属于诈骗行为,家属需要特别注意,防止上当。

.律师在接受家属委托后,应当第一时间进行会见,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包括犯罪事实、犯罪过程、有无同案犯、涉案案值、获利等情况。然后与公安机关联系,进一步了解案情,对于情节轻微,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第一时间进行申请。如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后,应当第一时间进行阅卷,应当尽量对案件全部案卷进行查阅复制。阅卷时,应当着重从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供述出发,结合物证、书证及其他材料分析案件事实、对于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应当着重进行分析研判。

对于有可能证明嫌疑人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在公安机关没有收集的情况下,应当第一时间申请检察院予以调取。

阅卷后,应当将案件存在问题整理好,对嫌疑人进行会见时,着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然后就案件定罪量刑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书,案件有重大问题的,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进行庭前会议或者听证会。

(4).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应当再次进行阅卷,确认案件是否有补充的证据材料,务必保证开庭前对案件全部案卷进行阅看。开庭前,应当就开庭注意事项、向嫌疑人进行说明,并听取嫌疑人对案件的意见,确定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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